沈阳药科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组织。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的重点是考察学生掌握本科阶段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综合素质和能力,看其是否符合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第二章 复试分数线和复试人数
第三条 划定复试分数的原则:根据当年国家各门类划定的复试分数线来划定我校各学科的复试分数线。
第四条 复试分数线包括初试各科目的总成绩分数线和单科成绩的分数线。考生必须同时达到总成绩分数线和单科成绩分数线方具有参加复试的资格。
第五条 参加复试的人数原则上实行差额复试。如某些学科考生较少或成绩偏低,为保证质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各学科当年复试分数线划定后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复试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
专业素质考核以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特别是考察考生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的掌握和理解、以及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和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综合素质考核是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英语听说能力、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个性心理特征、诚信状况、意志品质等。
第八条 复试中的面试部分,包含约5分钟的英语听说能力考核,每个考生面试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
第九条 所有复试考生都要参加专业课、外语听力和分科面试。专业课笔试试题应与初试的专业课在内容上不重复,内容应涵盖与考生报考专业所对应或相关的本科专业主要专业课的基本内容,并将此原则作为出题的依据。
第四章 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录取方案
复试
(总分220分) |
录取原则
总 成 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外语听力成绩+分科面试成绩
1、按总成绩专业排名录取,复试成绩总分低于132分不予录取;分科面试低于24分,不予录取;
2、按总成绩专业排名确定计划内、外;
3、如总成绩相同,按初试成绩排名录取,如初试成绩仍相同,按统考成绩(外语政治加和)排名录取; |
专业课笔试 |
外语听力 |
分科面试 |
150分 |
30分 |
40分 |
第五章 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十条 由研究生处统一布置,各学院及分科协调安排,组成复试组。复试组原则上以学科为单位以本学科老师为主构成,设组长1人,复试组具体工作是制定本专业具体复试方案,组成面试小组,对本专业参加复试的考生统一集中复试。
第十一条 各复试组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可成立若干面试小组,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应包括不少于3位教授、副教授。并需指定一名秘书负责现场记录。
第十二条 复试工作程序:研究生处根据确定的复试名单,对考生的身份证、最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往届生)、在校证明(应届生)进行审核,并保存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面试由各复试组组成的面试小组进行,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且当场给出成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提出录取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在研究生教育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专业复试组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组织复试工作。有亲属参加复试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回避复试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复试工作要注意科学性,坚持公平、公正性原则。在面试前,面试小组要做好面试的准备工作,对提问问题的基本要素,考察点要精心准备,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七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生处及各学院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第十八条 复试小组在复试时不能承诺考生是否被录取。复试结束后,相关成绩将统一向考生公布,接受考生监督。各分科负责人负责对考生关于复试过程中的疑问给予解释。
第六章 关于考生调剂
第十九条 生源不足的专业,如需从其他单位或相近专业(一级学科内部优先调剂)调剂生源,应由分科主席事先向研究生处上报调剂原则,获准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条 对本校生源欲向外调剂的考生,可持其他院校或研究机构开具的正式调剂接收函办理有关转档手续,考生考试档案调出后,我校将不再予以录取。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复试已经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统一报名前完成,不参加本章程规定的复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沈阳药科大学
研究生处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