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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2019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录取办法

作者: 来源: 浏览: 发布时间:2019-05-09 12:35:30 【字体:

根据教育部、辽宁省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制定我校2019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录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要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为人民选拔出创新能力强、专业素养好和综合素质优良的人才。

第二条 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科学、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我校2019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录取工作由各学科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以初试成绩为基础,主要通过材料审核、面试等形式,对考生本学科、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进行考核,了解其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发展潜力,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负责招生计划的分配、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审核拟录取名单;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各学科制定的学科复试方案、考生复试资格,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和拟录取名单,统筹指导各学科复试工作,审核各学科上报的复试成绩等事宜。

第五条 各分科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小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科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学科副主席担任,成员原则以本学科招生老师为主构成。负责制定本学科复试方案和安排复试组。复试小组原则上由包括复试考生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5名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并需指定1名秘书负责现场记录。

第六条 各分科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分科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主要职责

1.根据教育部、辽宁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分科复试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

2.组织成立本分科招生复试小组,指导并培训招生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3.负责确定本分科申请考核、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名额分配,确定普通招考复试名单,审核各个招生导师招生名额。

4.负责审核各招生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招生复试小组在所在分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考生复试相关工作。

招生复试小组成员在复试时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招生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其工作行为,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责权。

复试全程录音录像,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三章 复试分数线、名单以及内容

第八条 我校2019年普通招考博士生进入复试的分数标准为:外语不低于45分,总分不低于175分。

第九条 复试名单

1.各学科普通招考复试名单由学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

2.药剂学普通招考复试名单按照药学学科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药剂学科复试办法(见附件)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复试的内容

1.材料审核

审核考生申请材料是否符实,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考生申请材料,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

2.分科复试

普通招考博士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为复试成绩不合格。

复试具体要求详见各分科复试方案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导师招生限额

博士生不超过2名,其中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者可申请最多增加1个博士生招生名额,新评(2018和2019年评定)博士生导师在未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前招生数不超过1名;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十二条 录取办法

1.按照各学科公布的录取原则确定录取排名。

2.在招生导师招生名额范围内,按学科(研究方向)排名录取,按照国家下达研究生招生计划录满为止。

3.按学科(研究方向)录取排名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三条 不予录取原则

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复试不合格的确认

1.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不合格。

2.体检未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的,视为复试不合格。

3.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复试违纪者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参加复试人员要严格按照复试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各分科复试结束后,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公布分科复试成绩,并同时将考生成绩交到研究生院。若复试组认为需要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

第五章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学校纪委(监察处)将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研究生院将组织复试督导小组对各分科的复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复试录取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纪委的监督、检查。保证申诉渠道畅通。对复试过程中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分科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电话:024-43520096。

第十九条 本录取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附  件:      

药剂学科关于博士生复试的办法

为了提高博士生的质量,给予博士生导师更多的自主选择权。特制订以下博士生录取选拨办法。

第一条 经过考试进入国家和学校的复试线的考生,以该生发表的英文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的顺序进行选拨。英文SCI论文影响因子以复试前该杂志最近的影响因子为准。有研究型论文的,同时又有综述性文章及非SCI 英文文章的,其影响因子以多篇影响因子之和计。没有SCI 研究型论文的,只有综述文章及非SCI 研究论文的,不计影响因子。AJPS的影响因子按学科规定计算。非SCI 刊物及中文刊物的影响因子一律以0.1计。

第二条 每个导师以第一条统计办法,决定可以招收博士生的名额。凡获得国家和学校最低复试资格的,可以进入复试名单,导师可以决定招生人选。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由药剂学科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学校的规定有抵触的,以学校的规定为准。

备注:

请符合复试线的药剂学考生于5月10日10点前将文章发到药剂学学科指定邮箱:201846813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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