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在籍研究生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请2005年录取时为自筹经费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2006级录取时为自筹经费并准备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第三年的学费上交学校财务收费室,并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一并送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登记备案。未能按期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将不允许申请答辩和进行毕业派遣等相关工作。外地的研究生可以通过银行汇款到学校帐号,然后将银行汇款凭证传真至024-23986089,以便确认。
沈阳药科大学帐号
开户行:建行通汇支行
开户名:沈阳药科大学
帐 号:2100 1530 0080 5926 9025
研究生处
200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