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授予博士学位应"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又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根据上述规定,《沈阳药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都应当"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博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我校《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同时,《沈阳药科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还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申请人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情况时,有权撤销所授予的学位。所有这些规定和要求,都明确了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具有独立完成和内容创新的特点,坚决反对代作、剽袭、作伪等违反学术道德的不良行为。
二、据此,我校规定,所有学位申请人在向沈阳药科大学提出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时,都应当由本人亲自书面签署《关于学位论文独立完成和内容创新的声明》(《声明》的内容见附件一)。
学位申请人在获得我校授予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后,其《关于学位论文独立完成和内容创新的声明》应装订在论文封页中。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学位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学位论文享有著作权。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需向国家图书馆、科研信息机构和数据收集机构等提供我校审核批准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供公众检索、查阅;根据我校有关规定,需向本校图书馆提供我校审核批准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供公众检索、查阅;我校出于宣扬、展览学校学术发展和进行学术交流等目的,可能会采取影印、缩印、扫描和拷贝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这些都需要保留、使用学位论文。
四、因此,我校希望,所有学位申请人在向沈阳药科大学提出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时,都应当由本人亲自书面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授权书》的内容见附件二)。
学位申请人在获得我校授予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后,其《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立即生效,并装订在论文封页中。
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的作者,应当事先向我校提出说明,我校会按照要求予以保密,但我校亦希望作者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授权书》在论文解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