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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作者:研究生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发布时间:2007-04-02 15:36:10 【字体:

为弘扬我校“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培养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研究生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1.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在籍研究生;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在站博士后及与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基本道德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基本的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九)研究生(无论在校或已毕业)署名“沈阳药科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十)研究生利用沈阳药科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沈阳药科大学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如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以及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三)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一稿多投、交叉、重复公开发表论文,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
(五)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六)署名不实,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等。
(七)伪造导师、专家或负责人的推荐信、评定(或审批)意见,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八)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十)擅自侵入他人计算机并获取信息,制造或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十一)其它违反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当事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属本规范第四条情形的,视具体情节分别予以警告、记过、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以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非研究生,属本规范第四条各项情形的,将违规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学校或单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研究生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研究生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研究生、博士后录取过程中,有权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当事人,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方针、政策;由学位评定分科委员会、学院、研究生处评估存在的问题,对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开展独立调查,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事实,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调查。
研究生处负责受理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申述及审查过程中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处应在接到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院长和学位评定分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研究生处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九条 研究生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学位评定分科委员会一般应在正式立项调查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认定有关事实。根据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确认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事实,学院会同研究生处做出对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建议。
第十一条 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者,应主动回避,并退出调查。被举报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不宜参加调查的人员,经学校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认定、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有异议,学位评定分科委员会、学院、研究生处应予以复议,最后将复议结果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受记过以下处理建议的,由研究生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当事人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理建议的,由研究生处报校长办公室,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一)决定给予当事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涉及学位论文的,按《沈阳药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三)决定给予当事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将组织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学校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在学校校长办公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范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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