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凡经沈阳药科大学批准录取者,可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在规定日期内经复查合格办理注册后,取得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按规定日期凭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二) 事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三) 健康复查中,不符合体检标准者;
(四) 有违纪舞弊者。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应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如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一年内能治愈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因病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持医院诊断书到所在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报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入学前是应届高校毕业的,回家庭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病愈后,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应届本科毕业生,如愿意加强与录取专业联系密切的实践环节,并确已具备条件,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此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待遇。
入学前系在职人员或为原单位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因病外,一律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定向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办理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后方准予报到。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研究生工作秘书统一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违纪给予必要的处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把本院研究生的注册情况登记表报研究生处。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四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应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凡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研究生工作秘书批准,交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和研究生工作秘书同意,主管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经导师、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假满应及时向导师、研究生工作秘书销假。如在外地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电话向导师或研究生工作秘书请假。凡超假不归者,两周之内按违纪处理;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如确有必要延长学习时间,需导师提出理由,学院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延长期不超过两年。
在职博士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年。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可延长两年。
博士生培养费和普通奖学金每生只给三年。延长学习时间的费用自行解决。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少数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在五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直接申请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必须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因病休学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书。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 研究生凡病假四周以上或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在发病和医院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按时复学者或已休学满一学年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享受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向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和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进行正常学习的证明。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宜在本专业学习的,需经转出和转入导师、分科和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 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极差者;
(三)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四)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五) 公派留学、联合培养、短期开会出国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三个月不归者;
(六)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七)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
(九) 因政治表现、思想问题等不宜继续培养者;
(十)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十一)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同时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来源省。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般从学校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必须在两周之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严重违反《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处。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