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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研究生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发布时间:2007-05-09 10:37:16 【字体:

沈阳药科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是以学校专业设置规划和学位点建设发展为基本工作方向,协助指导各学科的教学科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校学术地位和社会声誉,使学校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术水平,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集中国家、省、市的投入及学校的财力,重点建设一批重点学科,使其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的提高,成为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解决医药领域重大科技问题的基地;同时鼓励和扶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发展。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并实施学科发展规划,不断拓展研究领域,抓好学科人才梯队建设;抓好教学、科研条件的基本建设;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多出高层次人才和高层次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称为学科带头人,其他学科称为学科负责人。各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必须德才兼备、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具有承接科研项目的能力和学术成果的积累,并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的组织管理能力。学科应由一批研究能力较强的优秀中青年骨干力量,形成职称、学位、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学术梯队应经过一定程序遴选,保持相对稳定。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科的建设采取“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的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构架。实行目标管理,以学科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教师聘任制与学科建设评估、考核相结合的学科建设运行新机制。做到人人进学科,人人有学科归属,人人有学科科研方向。
第六条              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校级主管领导、各学院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方针,对学科规划建设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2、根据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计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审议阶段性和年度学科建设计划。3、根据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对学科设置、建设、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4、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制度、章程,为实现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5、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的超前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6、负责重大项目的审批以及学校5万元以上设备投入的审批。
第七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1)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2)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重点学科建设的项目的立项申请及鉴定工作;(3)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4)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5)起草学科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6)监督检查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领导应将学科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计划,其主要职责:(1)对本院的学科建设负全面责任;(2)根据本院学科特点和学校学科发展的整体规划,审定本学院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对于高新技术相关的新兴学科进行布点;(3)统筹和协调院内各种资源,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4)抓好教学基础建设和教学质量的监控,推动教学改革;(5)对学科带头人进行提名和聘任,督促、检查学院内学科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现效益目标;对学院内各学科的年度建设目标考核结果进行评估;(6)制定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分配政策。
第九条              学校有关各职能部门要将学科建设列入本部门重要的工作日程,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学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各种保证和便利条件。在人员配备、人才培养、升职定编、设备与图书购置、条件保障及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方面,对重点学科应采取倾斜政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的整体水平和学科建设进度,实行学科的分级管理。重点学科建设拟分为:国家、省级、校级三个层次,通过评估、考核和评选等方式,滚动推进。
    学科组建的基本条件:至少形成两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学科成员一般为9人以上;每年有稳定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专著和成果;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经费来源及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学科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国家、省及学校自筹等部分组成,各学科应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上级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分配方案,按年度由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以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经费分配方案为基础,根据经费实际到位情况,依据效益优先的原则和各学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实施。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业务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业务费是指围绕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修缮费用、人才培养费、有前景的重大科研课题的补充费用、学术交流费用,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费用;计划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如组织专家论证及信息调研等费用,其开支标准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三条    学科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如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者,除责成有关人员做出检查外,将停拨学科经费。各学科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由审计、计财处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凡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财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学校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首先由学科研究,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制定使用计划,经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启动。
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各学科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报告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其中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还应按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自查总结。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或鉴定合同的学科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效益目标。各学科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好项目实施工作,若在项目实施过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汇报,以便尽快研究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建设时间,致使项目的正常建设和验收不能如期进行的,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有权提请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决定推迟直至取消对该学科建设项目的资助,对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学科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每年将对学科进行检查,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经费。达标者给予下一年度建设经费;未达标者,必须认真分析原因,限延期完成,届时再进行评估,仍未能达标者,视其情况确定追究有关学科建设管理小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非重点学科,学科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或新兴、交叉学科,基本达到重点学科条件,学科提出申请,通过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可提升为校级重点学科。
第二十条    对达到省级、国家级以上的重点学科,对在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重点学科,学校将对在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与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沈阳药科大学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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