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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条例(试行)

作者:研究生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发布时间:2007-05-09 10:39:36 【字体:

沈阳药科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条例
(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努力培育与发展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具有鲜明特色的重点学科,根据国务院及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我校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辽宁省和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荐申报辽宁省省级重点学科的基础工作。
第二条        校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目标是:
⒈ 自主地、可持续地建成培养高层次、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教学基地;
2.使科教成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智力资源;
3. 进一步提高学术研究层次和质量,建成开放型、高水平的科研基地;
4.校级重点学科要积极争取成为辽宁省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设置:
学校对重点学科实行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学院和学科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校学科规划委员会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决定经费投入、奖惩等事宜。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对学科建设进行日常管理,并进行每年一次的检查、四年一次的评估。 各学院主管学科建设的领导负有本单位学科建设的领导责任。学科负责人负责本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具体实施。
校级重点学科的评选工作一般为每四年进行一次,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不在此列。
第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及评审:
⒈ 校级重点学科的评审原则:
⑴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不搞平衡照顾。
⑵ 坚持适应社会需求的原则。
⑶ 坚持特色原则,向在研究方向上独树一帜的、具有较高水平和发展潜力的学科倾斜。
⑷ 坚持优化学科结构原则,将重点学科建设纳入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中。
⒉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
校级重点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设置;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各学院根据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详实地填写校级重点学科申请书,并填写《沈阳药科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报简表》(一式3份),加盖公章,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同时应上报获奖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⒊ 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条件:
⑴ 学术队伍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均应比较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副高职以上人员。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敢于创新、组织能力强、办事公道。
⑵ 科研工作基础较好,有3-4个以上的稳定的、有一定优势及特色的研究方向。在这些稳定的研究方向上,目前承担有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获得过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社科奖,出版专著5部,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篇以上,高职人员人年均发表论文2篇以上,高职人员人年均科研经费药学类2万元以上、经管类0.5万元以上。
⑶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一般应是承担有本科教学任务的学科专业,能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在近五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本科教学质量好。
⑷ 有科学、规范的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
⒋ 校级重点学科的评审程序:
由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签署意见。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由校学科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学科专业,经学校批准,正式下文确认。
第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⒈经学校下文正式批准设立的校级重点学科,应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时限为四年),其中,每年应有分阶段实施计划。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⑴ 设置意义
⑵ 研究方向(建设3个以上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
⑶ 队伍建设(队伍现状,师资培养、人才引进等计划)
⑷ 人才培养(硕士、博士生培养目标、质量,招收访问学者等)
⑸ 科学研究(争取国家、部委及地方科研项目,本学科自选课题立项,发表著述,科研获奖、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开发转让等)
⑹ 实验室建设
⑺ 日常管理
⑻ 经费预算(包括经费年度预算)
⒉ 对校级重点学科实行动态式管理。每个学科必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提供书面的年度建设报告,总结本学科一年来的建设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和完成年度计划情况。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校级重点学科进行每年一次的检查、四年一次的评估。
⒊ 对学科建设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适当奖励。检查不合格者(未完成年度实施计划),限期改进或更换学科负责人;评估不合格者(未达到四年规划目标),经校学科规划委员会讨论,学校同意,取消其校级重点学科称号,同时停止经费资助。
第六条        学校对校级重点学科的经费支持及使用办法:
⒈ 对校级重点学科,学校将在正常的教学经费外,对每个学科每年再投入3-5万元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但每个学科在经费使用前,须将本学科发展建设与发展规划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经审定后,经费方可使用。
⒉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不能超出使用范围。经费用于以下开支:
⑴ 支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⑵ 资助高质量、高水平,特别是与学位点申报有关的科研成果(版面费、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
⑶ 每年度以20%-30%的经费比例确立自选研究项目。
⑷ 支持重要的学术活动。
⒊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直接划拨给学科所在学院,由学科负责人负责使用。
第七条        本条例经学校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归学科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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