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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沈药大研字(1996)第08号]

作者:研究生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发布时间:2009-12-11 09:43:20 【字体: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文件及“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为适应我校博士教育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细则。
一、组织遴选工作的基本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教授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群体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
2.有利于学校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的集体作用,有利于改善指导教师队伍年龄结构,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3.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要求,公正合理。
4.设立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遴选人数总量控制,依据年度招生计划所设定的导师岗位进行按需增列和聘任。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2.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的在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责任。有培养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遴选之日前);对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业绩突出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遴选。
3.近五年来科研成果显著。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至少已发表论文五篇(指第一作者或课题负责人)或有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获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级科技成果奖等。
4.目前有稳定的科研方向,熟悉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前沿情况,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家需要能选定具有重要意义或有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开创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并已形成了自己的科研特色。目前是下列①②③④项之一的主持者或是主要参加者:
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②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③国家新药基金项目;
④省、部级科技项目二项。
5.有培养研究生经验,至少已完整的培养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质量较高。能为研究生或本科生开出质量高的主干课程。
6.有较充足的培养博士生经费,年人均科研经费不低于2万元。
7.有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梯队。
三、遴选方式与程序
1.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经审批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仅对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和是否确有精力从事指导博士生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核;对准备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在遴选中对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实际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
2.凡符合上述七项条件者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①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六份。
②本人近五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著、获奖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
3.按着学科成立专家推荐组。由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及有关专家3-5人组成专家推荐组,其职责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本细则第二项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4.由校学位委员会提名选聘六名同行专家组成的通信评议组(至少有外校2名专家),通信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听取申请者报告工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作为校审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后为正式通过。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根据需要针对培养目标,接受外单位兼职或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生申请,其遴选方式与本校人员相同。申请人获准后应与我校签订协议,明确有关问题。
2.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3.结合年度招收博士生计划的导师岗位,校学位委员会对已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招生资格认可审核(主要对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和是否有精力承担指导工作等)。当年不符合要求者不安排上岗。
4.建立回避制度,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者,不可参与涉及申请人的评议工作及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5.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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