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使一批政治思想好,有一定学术造诣,并有稳定科研方向的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担当起培养硕士研究生职责,特制订如下办法:
一、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人员(含在职博士生);对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遴选。
3.近几年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论文或有经部、省、市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等。
4.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并承担有部、省、市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研究生的课题研究。
有为研究生讲授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能力,已开课或有拟开课计划者。
二、遴选方式与审批手续
1.对符合上述五项条件者,可由申请人填写硕士指导教师简况表。
2.提交本人论文及有关材料复印件。
3.经系、部审查同意后,在分科委员会上讨论、审查、表决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查、表决,通过后由校长聘任为硕士生导师。
三、其它有关事项
1.具有硕士导师资格的教师,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二年不招生或不按培养方案培养研究生者,校长不再聘任其为导师。
2.审批硕士导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个人申请于每年五月份以前将申请表交至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