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大主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教育网 >> 学科建设 >> 学科相关文件 >> 浏览文章

沈阳药科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研究生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发布时间:2010-03-14 11:50:48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专项经费是指由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下拨或学校自筹的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发挥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的功能和优势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 “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考评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分为三部分:
1.学科建设管理费
上级部门下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5%。该经费主要用于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经费,如:会议费、印刷费、重点学科申报所使用经费等相关费用。
2.公共信息建设费
上级部门下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5%。该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图书信息网络的共享信息平台建设和学科建设宣传费用。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由上级部门下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90%和我校学科建设配套资金构成。由学科与学院根据学科建设规划提供使用方案,按程序审批使用。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冲击国际一流、国内一流重点学科建设和省内一流重点学科建设。
2.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学科规划基础上,主要投入到我校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构建重大科研平台的公用仪器设备购置,支持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研究生培养,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项目。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80%用于该学科科研条件与能力建设,不得用于具体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
4.以下费用不得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1)本学科教师自行联系出国及赴港、澳、台的进修、访问费用;
(2)《学科利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申报表》以外仪器设备的购置;
(3)学科日常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
(4)一般性劳务费、讲课费、招待费等。
第三章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科建设管理费和公共信息建设费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支配使用。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审批,由学科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经学院,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按使用方案执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方案批准下达后,一般不得变更。如有变更,须提出申请,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由学科负责人、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先填写《学科利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申报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购买。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仪器、技术软件、图书资料等要实行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其产权我校所有。
第十条 重点学科每年年底应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年度使用报告及下年度经费预算,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以此作为下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每年由学校定期划拨。
第十一条 各有关学院和各重点学科要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多渠道获得建设经费;院、系、学科及学校对各重点学科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以改善学科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校审计部门每年年终对我校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将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 邮编:110016
通信地址:辽宁省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佗大街26号 邮编:117004
     办公地点:南校区行政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