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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沈阳药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发布时间:2008-06-17 16:41:09 【字体:

各学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沈阳药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提高博士后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沈阳药科大学有关政策,制定《沈阳药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现下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药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为加强沈阳药科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 提高博士后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沈阳药科大学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公寓由沈阳药科大学基建后勤处进行相关资产管理,博士后人员入住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携带辽宁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进站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博士后公寓入住申请到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处办理手续,经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安排博士后公寓,并开具入住通知。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入住通知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住房押金1500元,并与研究生处签订《沈阳药科大学博士后公寓房租赁合同》。在博士后办理退房手续后,该住房押金给予退还。
    四、本公寓只作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使用,不得擅自调换、转租和转借,一经发现,由研究生处无条件收回该住房,并提请相关部门联合处理。
    五、在住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必须遵守学校和本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月缴纳房租,并付清自己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网、保安保洁费及其他设施费(如电梯运行费、设备维修费)等费用,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爱护公共财产和室内的一切设施,严禁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拆卸室内设备、设施,对于人为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应讲究卫生,保持公寓整洁、安静和文明。
    八、为提高博士后公寓居住使用率,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原则上博士后公寓不能延长租借期限,逾期不搬者, 在规定离站的下个月起租金按2000元/月收取,博士后家属应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搬出公寓。在学校发出的最后期限内仍不搬出者,学校有权收回该公寓房。 博士后出站退房时,其公寓设施经学校公寓管理人员验收检查,同时须将应支付的各项费用核收无误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未经批准延长租借期限的,在超期居住公寓期间,超期起始第一个月房租按 2000元/月收取。对屡经催促仍不退房的,视为强占住房,学校有权以任何方式收回公寓。
    九、对已出国(境)逾期未归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途擅自离站者及无论任何原因作为退站处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规定离站的当月搬出公寓。逾期不搬者, 在规定离站的下个月起租金按2000元/月收取,博士后家属应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搬出公寓。在学校发出的最后期限内仍不搬出者,学校有权收回该公寓房。
十、搬离公寓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检查住房完好情况,清点设备、设施,如有缺损,照价赔偿。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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