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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博士后和管理人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发布时间:2009-12-30 11:32:01 【字体: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基地):
    自1985年博士后制度实施以来,我省的博士后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培养和集聚了一批中青年创新人才,博士后工作已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品牌工程。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博士后研究人员奋发向上、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激励博士后管理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辽委发[2004]18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数量
(一)优秀博士后,评选40人左右。
(二)优秀管理人员,评选20人左右。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1.评选范围
  (1)目前在站一年以上(2008年以前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曾在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辽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评选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科学研究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严谨,作风正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国家或省部级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基础或应用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有重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
  (3)在社会科学领域、社会公益事业中,有重大科研成果;
  (4)有重大科技发明,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成为学术带头人、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做出重大贡献。
  (三)优秀管理人员的评选条件
    1.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奉献,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良好的服务作风;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管理能力,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认真研究博士后工作的规律并注意总结经验,工作成绩显著,对本单位(地区)博士后工作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所在单位(地区)设站单位(基地)数量较多,博士后制度已成为本单位(地区)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载体,且在加强学科建设、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缩短新产品(工艺、技术)开发周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现正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并有2年以上(含2年)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经历。
三、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和管理人员分别填写《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推荐表》(附件1)、《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推荐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二)流动站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企业工作站(基地)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初审后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并根据评价意见确定优秀人员名单、颁发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辽宁省优秀博士后和管理人员评选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我省博士后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掌握评选标准,严密推荐程序,切实将本单位(地区)优秀人员推荐上来。要把推荐评选工作与促进博士后制度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为博士后的创新研究和管理人员的创新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每个单位推荐优秀博士后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目前在站人数的10%,最多可推荐5人;少于10人的,可推荐1人。同时,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认真填写《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推荐表》或《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推荐表》。
(三)请各工作站(基地)企业于2010年1月8日前将推荐表(一式四份,包括电子版文档)报送至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请各流动站单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推荐表(一式三份,包括电子版文档)和推荐报告(一式一份)等材料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
 
联 系 人:熊  严
联系电话:024-22959122  2295912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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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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