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规定: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培养单位内进行。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根据文件要求,我校从2014年开始已不再举办新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水平认定的报名和考试等全部安排在校内进行,并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
特此声明。
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处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