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三项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辽教发[2015]59号)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并及时将所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信息从本单位网站和招生宣传材料中删除。
	基于以上文件规定,并根据我校的要求,从2014年起我校不再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对其它单位以我校“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发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信息的行为,我校不予承认,并保留法律追究权利。从2014年起,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水平认定的报名和考试等全部安排在校内进行,并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
	特此声明。
	 
	 
	 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处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