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修订稿)
(沈药大研生字[2012]15号)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使一批政治思想优秀,有一定学术造诣,并有稳定科研方向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担当起培养硕士研究生职责,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增列条件和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增列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者本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如因学科建设特殊需要,无博士学位申请者(须有硕士学位)需提前上报学位委员会,经校学位委员会同意,方可申报。硕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含45岁)。
(三)具有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能讲授一门或一门以上本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或研究生课程,其内容应能反映学科前沿。
(四)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近三年,理、工、医药类学科的申请者应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和双通讯作者减半计算)发表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含3篇),其中在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管理类学科(含药事管理学)的申请者应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和双通讯作者减半计算)发表高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在CS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专著(不含教材、译著)相当于1篇CSSCI索引源的学术论文。
(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科研经验。主持或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重要横向课题;理、工、医药类等实验性学科近三年年均的实际到账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须由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管理类等非实验性学科(含药事管理学)近三年年均的实际到账科研经费不少于5千元(须由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六)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作为研究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指导过研究生至少在一届以上。
第二条 遴选方式与审批手续
凡本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申请增列硕士生导师,必须由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研究室)讨论同意,由本人填写《沈阳药科大学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经有关院、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分科委员会上讨论、审查、表决通过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查、表决,通过后,由校长聘任为硕士生导师。
第三条 其它有关事项
(一)对目前正在国外进修,应暂缓申请增列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对于已为硕士生指导教师,但连续两年未招收硕士研究生者,如再申请招生,需重新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指导教师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含退休年龄)的前三年,除特殊情况外,不再招生。
(四)鼓励聘请外单位专家担任我校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研究生导师。
(五)各学科应每三年对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一次审核,对不能全面履行导师职责,不能胜任导师工作,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等不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学科应及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定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本实施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