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修订稿)
(沈药大研生字[2012] 15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文件及“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使我校更好地培养出适应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组织遴选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教授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不是固定的职称和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
(二)有利于学校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的集体作用,有利于改善指导教师队伍年龄结构,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要求,公正合理。
(四)设立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遴选人数总量控制,依据年度招生计划所设定的导师岗位进行按需增列和聘任。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二)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的在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责任。有培养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对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业绩突出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遴选。
(三)近五年来科研成果显著。理、工、医药类学科的申请者应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和双通讯作者减半计算)在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之和达到5以上;管理类学科(含药事管理学)的申请者应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和双通讯作者减半计算)在CS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4篇以上(含4篇)或S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以英文发表文章1篇以上(含1篇)或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以英文发表文章1篇以上(含1篇),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专著(不含教材、译著)相当于1篇CSSCI索引源的学术论文。
(四)目前有稳定的科研方向,熟悉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前沿情况,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家需要能选定具有重要意义或有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开创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并已形成了自己的科研特色。近三年主持国家级科技项目一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重大专项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项目)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二项。
(五)有培养研究生经验,至少已完整的培养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质量较高。目前承担研究生或本科生主干课程教学任务。
(六)有较充足的培养博士生经费,理、工、医药类等实验性学科近三年年均的实际到账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须由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管理类等非实验性学科(含药事管理学)近三年年均的实际到账科研经费不低于2万元(须由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七)有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梯队。
第三条 遴选方式与程序
(一)申请者向所在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进行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简况表和所附相关材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装订时需编写目录,“简况表”在前“所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后)一式七份
2.单独提交一份简况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由研究生处组织成立专家推荐组,其成员由博士生导师及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本细则第二项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三)由专家推荐组提名选聘六名同行专家组成的通信评议组(至少有2名外校专家),通信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听取申请者报告工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为正式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根据需要针对培养目标,接受外单位兼职或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生申请,其遴选方式与本校人员相同。
(二)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结合年度招收博士生计划的导师岗位,校学位委员会对已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另行制定年度考核办法进行招生资格认可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被停止招生者,以后若再要求指导博士生,需重新申请,并经评审通过后方可招生。
(四)建立回避制度,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其本人和有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可参与涉及申请人的评议工作及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五)在评议和评审过程中应注意对评议和评审情况的保密,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取消评议或被评议的资格。
(六)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如发现申请人材料有虚假,或评审过程违反规定,或评审人员有舞弊行为,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和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会同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在校内公布。
(七)博士生指导教师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三年应停止招生。
(八)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