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沈药大校字[2014] 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自2014年开始实行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定制度。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一种特殊层次或具有终身性质的荣誉职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我校申请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资格基本条件:
1.我校已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按《沈阳药科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修订稿)》(沈药大研生字[2012]14号)执行。
2.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和充足的科研经费,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作为我校课题负责人正主持或主持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近五年主持实际到账金额100万以上横向课题一项。
理、工、医药类等实验性学科实际在研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管理类等非实验性学科(含药事管理学)实际在研科研经费不低于3万元(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
3.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三年来科研成果显著。
(1)理、工、医药类学科的申请者应以“沈阳药科大学”为第一通讯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在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之和达到5以上。
(2)管理类学科(含药事管理学)的申请者应以“沈阳药科大学”为第一通讯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在CS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与科研方向相关4篇以上(含4篇)或S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以英文发表文章1篇以上(含1篇)或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以英文发表文章1篇以上(含1篇),以第一作者正式公开出版的专著(具有正式刊号且由出版社首次公开出版且不含教材、译著)相当于1篇CSSCI索引源的学术论文;或以“沈阳药科大学”为第一通讯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发表与科研方向相关的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文章10篇以上(2014-2015年度可按此执行)。
4.教师申请的当年6月30日至其退休的年限要满足培
养一届
博士生的时间要求。教师的退休年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由组织人事部确认。
5.培养研究生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在辽宁省或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有博士生论文不合格者当年不能申请。所培养博士生中如发生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至少三年内不能申请;情节严重者,终身不得申请。
6.按照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能够提供博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
7.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若申请招生,可免除审核,经备案后可直接获得招生资格;我校新引进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者(排名前二)及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者(第一负责人)三年内可申请免除审核,经备案后可直接获得招生资格;当年新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可申请免除审核,经备案后可直接获得招生资格。
8.我校在岗教师如有必要进行跨学科招收博士生时,应在第二学科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并在第一个学科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第四条 兼职导师申请博士研究生招生基本条件
1.一般应为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或在其研究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具有博士学位,愿意承担我校教学科研任务,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属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在本学科具有较高的造诣和知名度,能为我校拓展学科建设和加强产学研合作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3.须经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同时要配有校内协同指导的博士生导师。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每年6月前完成,审定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我校在岗教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外单位名义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者不得申请);
2.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跨专业另需第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会员会审核);
3.学校对申请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基本情况进行形式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定(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发布,名单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六条 兼职导师申请招生者由校内协同指导的博士生导师推荐,与学校签订聘任协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定后方可申请招生。兼职博士生导师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招生人数的10%(招生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每名兼职导师限招1人。
第四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分科要严格审核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对条件欠缺的申请人一律不予受理和上报;申请人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性质严重者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八条 对申请人的招生资格或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实名提出异议申请。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收到异议申请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注:科技项目分类
根据《沈阳药科大学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沈药大科字[2012]9号)等文件规定,科技项目根据立项批复的部门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等科技项目:
1.国家级科技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重大专项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项目。
2.省(部)级科技项目:由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中医药管理局、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相应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